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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劳动纪律及考勤制度的有关规定

2021年08月30日 14:54    作者:综合行政部    责编:张文进    审核:张文进    来源:本院

为加强我院内部管理,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,根据学校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考勤制度

1、全院职工均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。

2、考勤是实行职务晋升、职称评聘、工资和津贴发放、其他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。

3、考勤的主要内容:迟到、早退、请假、旷工等。

4、考勤时间为上月二十一日至当月二十日,每月二十五日前将本单位考勤情况汇总,作为发放工资、考勤奖等项的依据。  

5、考勤工作要坚持原则,实事求是。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,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,及时处理。

6、因事、因病不能到岗者,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,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。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到岗或不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者,按旷工处理。

二、请假制度

(一)年休假

1、根据国务院关于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(第514号令)的相关文件要求,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,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,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。

2、应届毕业生在实际工作满一年后的次月起,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年休假。

3、入职的新员工,在符合年休假条件的情况下,以在本院当年实际工作的天数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享受年休假。

4、符合条件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

5、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不得跨年度安排。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
6、根据个人情况,在不影响单位工作的前提下职工可合理自行安排休假时间。

如一个年度未达到应享受休假时间视为自动放弃。

一天(含一天)以内需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,经所(室)负责人签批后报院办公室核准;一天及其以上者,需经所(室)负责人签字后报院办公室核准由主管院长签批。

(二)事假

1、职工在享受完带薪年假的情况下,在工作时间遇到特殊情况,必须由本人处理时,可申请事假。

2、请事假必须由本人事先写请假报告,按级审批,经批准后方能离开,事后办理请假手续者,按旷工处理;需续假者,必须在假期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,按续假前后总天数逐级报批。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,超过批准假期的部分,按旷工处理。

3、除特殊情况外,请事假原则上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,事假半天扣岗位津贴15元,事假一天扣岗位津贴30元。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,半年事假不得超过7天,从第8天起按天扣发日工资。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4天。

4、事假审批权限

1)职工请事假一天(含一天)以内需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,经所(室)负责人签批后报院办公室核准;一天及其以上者,需经所(室)负责人签字后报院办公室核准由主管院长签批。

2)所(室)负责人请假由院办公室核准后由主管院长签批。

3)副处级干部请假五天以内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;六天及其以上者报主管校领导审批。

4)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,并由校长办公室备案。

(三)病假

1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,经医院诊断需病休者,一天(含一天)以内需本人持医院病假证明报院办公室核准;一天及其以上者,需报院办公室核准后由主管院长签批。如遇突发疾病本人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时,可电话告知或由亲属持医院有效证明向院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,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持医院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,如未及时告知或无医院证明按事假或旷工处理。

2、凡弄虚作假提供假病假材料的,一经查实,按旷工处理,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
3、病假期间工资待遇

1)病假在两月以内的,工资全额发放。

2)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,从第三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岗位工资和岗位津贴之和按90%计发;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的,工资全额发放。

3)病假超过六个月(一年内累计),从第七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岗位工资和岗位津贴之和按70%计发;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,职务工资和职岗津贴按80%计发;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,职务工资和职岗津贴按90%计发。

4)对于癌症和精神病患者,病假期间的工资处理可酌情放宽。

5)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,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。

(四)产假、婚假、丧假、工伤假等按国家、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
(五)公差、公假

1、职工因公出差,应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部通知相关人员并报院办公室备案,由主管院长签批,出差回来应及时销假并上班。

2、有教学任务的职工,应由院长签批后,将教学日程报院办公室备案。

3、单位组织的学习、参观活动由分管院长作出安排,由院长签批后报院办公室备案。

(五)职工在病、事假期间,不得从事经济或其它劳务活动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
(六)各部门不得越级审批请假事宜。

三、违纪处理

1、上班迟到、早退一小时以内,按迟到、早退处理,迟到、早退一小时以上(含一小时)按事假半天处理。每月迟到、早退累计8次按旷工一天处理。

2、迟到、早退一次扣罚津贴5元。

3、不办理请假事宜的按旷工处理。旷工半天扣罚津贴50/次;旷工一天扣罚津贴100/次。

4、纪律处分:年内累计旷工五至七天者,给予警告处分;累计旷工八至十天者,给予记过处分;累计旷工十一至十五天者,给予记大过处分;累计旷工十六至三十天者,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。

5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,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者,应予辞退。

四、辞退

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

1、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的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不合格者;

2、严重违背职业道德,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者;

3、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;

4、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者。

五、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程序

1、本人写出书面检查;

2、院务会议研究确定处分等级;

3、对于严重违纪者上报校人事处,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
4、本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者,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诉。

六、其它

如上级规定改变,本规定相关条款按上级规定执行。

七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,同时设计院原院字[2013]3号文不再执行。


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

一七年一月一日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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